2020年9月22日、9月23日,由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甲央仲周等9人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在阿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第一检察部主任及检察官等人组成的公诉人团队出庭支持公诉。刑检部门干警、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亲属等50余人参加旁听。
该案是我院办理的首例涉恶案件,以甲央仲周为首的涉案人员在阿坝县长期开设赌场并给参赌人员多次放“高利贷”,继而采取肆意滋扰、威胁、殴打等手段催收债务的恶性循环,扰乱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从中非法获取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被告人甲央仲周等人从2013年即开始实施犯罪活动,时间跨度大,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难度大,而涉嫌犯罪人员多,证据形式较单一,言辞证据居多,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责任难度大。为确保公诉质效,庭审前,赵品安检察长召开庭前部署会2次,公诉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制作庭审预案、撰写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为庭审作了充分准备。参加阿坝县人民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1次,就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问题与9名辩护人交换了意见。
庭审中,面对9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的异议,公诉人团队有针对性进行精准讯问,举证充分全面,质证有理有据;法庭辩论时,公诉人首先结合庭审现场情况对各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罪名、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之后就辩护人提出的 “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恶势力等”等辩护意见,根据案件证据、法律规定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并再次从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进行说理,重点对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进行了详细阐释,也让被告人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后果。
2020年9月28日,阿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9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依法认定甲央仲周、门尖仁青、兰木灯构成恶势力,以甲央仲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兰木灯、门尖仁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次我院检察长带头办理涉恶案件,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其他入额院领导和员额检察官做出了表率,同时体现了我院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展现了我院为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决心和打击各类犯罪的力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