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理办公室
承担案件管理、服务、参谋、监督职能;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负责以市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检察业务考评;负责接待律师等查询、阅卷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二)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侦查监督承担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批准逮捕的案件。具体工作是:
一、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三、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施监督。
四、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意见进行审查,同时提出是否同意延长羁押期限意见,后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公诉科
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科
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基层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包括调解书)依法向该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三、对基层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
四、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五、向当事人或案外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六、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七、做好和解息诉工作。
八、做好督促、支持起诉工作。
九、做好上下一体化联动办案工作。
十、做好与其他行政机关衔接机制工作。
(五)控告申诉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部门之一,是汶川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的窗口部门,主要业务如下: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本院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2、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3、受理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而提出的申诉请求;
4、受理、审查被害人不服本院不立案决定在十日内提出的复议申请;
5、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6、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举报工作
1、受理公民和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控告;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受理公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2、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
3、依法对举报公民进行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
4、开展举报宣传、法律咨询活动。
刑事赔偿工作
1、受理公民提出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请求;
2、办理由本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因证据不足撤消案件、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刑事赔偿案件;
3、办理检察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因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4、执行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帮教;指导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完成其他交办任务。
(七)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