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我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黄某某因犯奸淫幼女罪及流氓罪于1997年9月9日被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黄某某在崇州监狱服刑期间经四次减刑于2011年12月20日在崇州监狱刑满释放,所判剥夺政治权利减至7年。崇州监狱在罪犯黄某某《释放告知书》中称:剥夺政治权利应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刑期为8年),且我县公安局龙溪乡派出所也是按该起止日期执行监管活动。
对崇州监狱向罪犯黄某某发出《释放告知书》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错误的问题,我院核查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崇州监狱释放告知书、释放证明书(副本)、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调查报告书等文书材料。经调查认定:崇州监狱《释放告知书》对罪犯黄某某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多计算一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第58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函告,建议向崇州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纠正该《释放告知书》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错误的问题,以维护监外执行人员合法权利。
2018年5月31日,崇州监狱向我院复函,原《释放告知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时间应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现更正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