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察力度,于近日依法监督一起缓刑因多次不假外出,多次教育后仍不思悔改被收监执行案件,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经查,罪犯苟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1年。判决生效后,交由汶川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罪犯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拒不履行社区矫正定位管理规定,多次不假外出,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思悔改,2018年5月1日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处于脱管监管状态已超过14天。在此期间,汶川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同步跟踪监督汶川县司法局履行社区矫正管理职责,汶川县司法局在多次查找罪犯苟某某均未发现其行踪后,向汶川县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同年5月14日,汶川县法院裁定对罪犯苟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法院对罪犯苟某某收监执行的裁定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监督督促汶川县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收监、抓捕等工作。汶川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工作人员通过对苟某某个人及家属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年5月15日,罪犯苟某某主动到汶川县司法局报到后,当日就将罪犯苟某某送到汶川县看守所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