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陈明冲、杨勇贩卖毒品案在汶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被告人陈明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2017年5月5日晚21时53分,陈明冲通过手机微信语音与杨勇商定冰毒购买事宜。随后,陈明冲向杨勇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800元,杨勇在都江堰将25克冰毒交与陈明冲。陈明冲购买该冰毒后,向他人进行贩卖;2017年5月9日凌晨2时7分,陈明冲通过手机微信语音与杨勇商定冰毒购买事宜。随后,陈明冲向杨勇分两次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700元,杨勇在都江堰将25克冰毒交与陈明冲。陈明冲购买该冰毒后,向赵东等人进行贩卖。2017年5月11日,民警在理县薛城将陈明冲抓获,现场搜出疑似冰毒物品6.20克。后经鉴定,以上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17年5月14日12时许,陈明冲在公安机关安排下电话联系杨勇购买冰毒,随后陈明冲向杨勇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当日16时许,杨勇在都江堰市走马河西路兰卡威小区2号门外路边的车中向陈明冲交付冰毒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挡获疑似冰毒物品一包,重48.47克。后经鉴定,以上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