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遵循修复性司法理念,2018年4月17日,我院公诉部门对正在审查起诉的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
经查:2017年5月14日14时许,王某等人因故与文某甲、文某乙二人在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2号桥桥头位置发生争执,乘车经过此地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见状后,无故使用拳头对在场的被害人王某甲背部进行了打击,致使王某甲被打倒地。后经四川华西医学院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左肩胛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我院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偶发的矛盾引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郭某某在接受讯问时也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真诚的认罪、悔罪,而被害人及亲属一方也愿意和解。在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郭某某向被害人一方真诚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4000元的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郭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同时表示不再追究郭某某民事或者刑事方面的责任。
在办理该案刑事和解工作的同时,我院创新工作方法,在“汶川微检察”新浪微博同步微直播,获得了同行和社会各界的纷纷点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