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就杨大勇交通肇事一案向汶川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经查,2017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杨大勇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汶川境内国道317线玉龙大桥处,碰撞行人罗贤义致其死亡。汶川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该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分别询问了目击证人李志珍和曾太珍,并制作书面询问笔录,于2018年3月29日才将2017年4月24日制作的笔录向证人李志珍宣读核对,证人曾太珍在笔录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但既未注明原因也未做合理解释。
我院认为,汶川县公安局以上侦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经检察长决定,我院依法向汶川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局已依法对两名目击证人重新询问并制作笔录。经我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杨大勇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