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及时启动刑事和解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的肇事者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李亚西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经查,2017年3月25日22时许,李亚西驾驶川AV75L5号小型普通客车免费搭乘周房冰从汶川县水磨镇至都江堰市方向行驶。22时25分许,行驶至国道317线62KM+100m路段时,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由尼西夺机驾驶的川U68800、川U1375挂组成的汽车列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房冰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亚西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尼西夺机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周房冰无责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了解到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后,认为该案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和和解的可行性。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条件下,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亚西一次性赔付被害人母亲人身损害赔偿金28.5万元,并立即全额赔付,被害人家属向其出具了谅解书。鉴于该案已进行刑事和解,且李亚西具有自首行为,其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对刑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亚西作出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