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基层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包括调解书)依法向该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三、对基层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之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
四、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五、向当事人或案外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六、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七、做好和解息诉工作。
八、做好督促、支持起诉工作。
九、做好上下一体化联动办案工作。
十、做好与其他行政机关衔接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