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汶川县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首次对考验期满的附条件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12月,辍学的刘某某在汶川抢劫李某某(女)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汶川县院审查起诉。汶川县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汶川县院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2017年5月,依法决定对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条件,考验期为8个月。
考验期内,汶川县院对刘某某进行了追踪帮教,多次到其家中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情况。刘某某表示愿意重回校园学习护理技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使其能够回归正确的人生轨迹,该院积极联系教育部门并获得大力支持,刘某某顺利入读“9+3”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护理专业,且在校期限表现良好。考验期结束后,汶川县院认为刘某某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