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速裁程序规定后,我院适用该程序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于近日在汶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时我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50人观摩庭审,汶川县人民法院当庭依法对被告人殷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依法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速裁程序的条件,承办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指定了值班律师,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后,我院对殷某某提出精准量刑意见,经殷某某同意,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时建议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县法院同意建议。该案由我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副院长担任审判员,县司法局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庭审中,未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人宣读《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县法院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全程用时仅10分钟。参加观摩的代表和委员们纷纷表示,刑事速裁程序省略了冗长的举证环节,化繁为简,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保留了必要的庭审环节,庭审脉络清晰,也做到了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
该案的开庭审理和宣判,标志着我院全面推开速裁程序案件工作,通过该案的探索为办理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程序案件提供了样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