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反映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