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汶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卧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长李玉梅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2月,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一支火药枪,先后在住所旁的菜地内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2只。2020年2月28日,汶川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邓某某家中查获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3支。
庭审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刑事起诉书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发表意见,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汶川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我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讲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此案通过运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双重职能,将依法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不仅严厉打击了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而且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法律救济,提升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使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